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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
來源 : 瑞和裝飾广告工程 發布日期:2017/8/21  閱讀 : 1405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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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規定,招牌屬於其中一類建築工程,需要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審批才能建造,以確保其結構安全。隨便建造的招牌,結構安全沒有保證,實對公眾構成潛在危險。
為鼓勵現存樓宇建造合規格的招牌,建築事務監督由2003年6月2日起,實施加快審批申請建造招牌圖則及施工的程序:只要認可人士及結構工程師遵照《認可人士、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》app-126號的要求呈交有關圖則及文件,建築事務監督會在30天內處理有關申請。
圖則審批及施工的申請獲得批准後,認可人士、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必須在施工時提供足夠措施,以確保公眾安全。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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